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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调查取证事务所-冷静期会增加离婚难度吗?如何防个人债务变共同债务?听山东专家解读民法典

发布时间:2025-09-01 09:18:29 点击量: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吴爽 济南报道

民法典经全国人大批准之后,有关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的新条款陆续出台,涉及离婚缓冲期设置、配偶擅自动用大额资金、工作场所及求学环境中的不当性接触、长期分居后诉讼解除关系、参与家庭事务者有权索要补偿、特定房屋使用保障等,这些内容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关注。

7月10日,山东省妇联和山东省律师协会联合召集了省内从事婚姻家事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的专家学者,他们通过融媒体平台开展了一场直播活动,主题是《民法典》中有关女性及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内容,活动名称为“女性:不可不知的民法典”。

离婚冷静期适用于协议离婚

《民法典》获得通过之后,协议离婚附加的三十日缓冲阶段引发广泛讨论。部分民众觉得,这个缓冲阶段束缚了个人选择婚姻的权利,使得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更加繁琐,同时也有观点指出,这项条款可能会促使人们减少离婚的意愿。

山东省妇女权益保护组织负责人李强在视频讲话中指出,部分人寻求离婚时表示迫切希望分手,担心次年无法办理离婚手续,这种看法是一种误解。协议离婚过程设有三十天的冷静阶段家暴出轨不受离婚冷静期限制,这并非限制离婚权利,而是为了应对草率提出的离婚申请,提供一个反思期。

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崔烽,担任刑事辩护与企业刑事合规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他也表达了看法,认为协议离婚的30天冷静期值得赞同,从审判实践来看,第一次离婚案件通常不会判决离婚,协议离婚的30天冷静期和诉讼离婚,形成了很好的配合关系

对待离婚问题要有所区分,不能同等处理。需要分辨是冲动决定分开还是经过深思熟虑分开,缓冲阶段或许能让人冷静,也可能使矛盾升级。山东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办公室副主任张明敏博士提出,设立缓冲期时需设定明确标准,其一,家庭中若有未成年的孩子,其二,排除了家庭暴力等特殊情况。这样立法才周全,也能避免缓冲期变成施暴的最终阶段。

张明敏也告诫女性,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双方协商离婚的情况,若有家庭暴力等情形,通常需向法院申请离婚,而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不存在离婚冷静期程序的。

关于离婚缓冲期造成的效果,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的法人代表、全国反家庭暴力权益维护机构负责人王新亮讲过,离婚缓冲期未必能减少分开的次数,也不会显著提升分开的门槛,这种说法其实站不住脚。真正想要结束婚姻的,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离婚,并非必须选择协商分手。

如何防止个人债务变成共同债务

婚姻中的财产负担向来是公众热议的话题,特别是配偶单方的经济责任,究竟怎样划分界限,是否需要双方共同负责,借贷者怎样保障自身利益,这些都是民众普遍关心的。

张明敏博士说明,夫妻个人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开销的债务。具体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身份背负超出家庭常规开支的债务”。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个人债务还包含婚前单方承担的债务,以及非共同商议产生的债务,另外还有其他应由个人独立负责的债务。

那么夫妻的个人债务,需要双方共同承担吗?

李强发言

民法典离婚冷静期_家暴出轨不受离婚冷静期限制_民法典夫妻个人债务界定

山东省妇女维权团负责人李强表示,夫妻双方通常清楚彼此的账户及密码,倘若男方动用女方银行账户实施借贷或收款,即便女方事先并不知情,这笔债务仍被视为夫妻共同承担,除非能够明确证实该债务与己无关。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证明过程十分困难,当事人很难明确表明自己对该笔债务毫不知情。崔烽告诫女性,在处理丈夫的债务问题时,切勿用自己的账户进行收款或还款操作,也不应使用他的资金购买个人物品,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时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债权人来说,张明敏提出,在把钱借给个人或夫妻时,必须清楚债务的种类湛江调查取证事务所-冷静期会增加离婚难度吗?如何防个人债务变共同债务?听山东专家解读民法典,就是借出去的钱到底是夫妻一起借的,还是个人借的,同时也要明白还款的责任不一样,一起借的钱由夫妻双方共同还,个人借的钱由个人自己还。

需要留意的是,只要“债权人可以证实那笔债务涉及夫妻双方的集体生活、合作经营,或是出自两人共同的意愿”,即便其中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身份承担了超出家庭常规开销的债务,该债务仍应算作夫妻共同承担的责任。

居住权很强大 但不能肆意乱用

民法典中,居住权是一大创新之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私家侦探价格 ,是否共同登记,常引发家庭纠纷,居住权的设立,为这类问题提供了新思路,即授予对方居住权,同时保留所有权,这种方式不失为一种合理的调和办法。

崔烽发言

崔烽说明,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依据合同约定,可以对他人的住宅进行占有和使用,目的是为了满足日常居住的需求。房屋的所有者一旦为另一方设定了“居住权”,那么即使房屋的所有者去世,房屋被其子女继承,离婚后的另一方依然能够保持居住权。倘若“居住权”是永久的,那么另一方能继续居住直至生命终结,即便子女获得了房产证明,也无法驱逐对方,同时也不准再次将其出租出去。

能够明确的是,居住权机制,或许对于维护离婚后生活拮据一方的权益具有显著意义。崔烽表示。不过居住权并非可以随意滥用,在居住权时段结束或者居住权所有者离世这两种状况下,它同样可能会消失。个人放弃拥有住所的权利,若满足解除居住权的要求(在设立居住权的协议、遗嘱、遗赠中,对居住权有终止条款)、居住权被取消(居住权人严重损害房屋主人及其家人的生命权、财产等)、房屋被强制拆迁、征用等情况。

离婚律师郭延娇另外强调,民法典最新加入的内容允许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这对女性在离婚案件中的权利保障起到了促进作用。山东杰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马殿显,就涉及遗产分配、胎儿利益相关赠与、个人资料安全、姓名权及形象权保障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山东省妇女维权法律服务团成员、山东女子学院社会与法学院教授张雅维,谈及性骚扰议题。她表示,可以预见,未来劳动法规很有可能将性骚扰预防机制,归入劳动安全保护的要求之中,教育法规或许也会将性骚扰防范和处理机制,列为学校等教育单位必须承担的责任。

山东省妇联的玄祖香副主席和权益部的王丽臻部长都出席了此次活动。王丽臻说明,期待各级妇联团体能够充分运用“领头羊作用”,协助女性学习、认识、掌握民法典,指导女性持续培养依照法规行事、碰到问题寻求法规、解决事情依靠法规的思维和本事,为推动法治省份建设积聚雄厚的女性力量,在新时期建设现代化强省的壮丽道路上呈现更加出色的女性风貌!